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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
時間:2021-07-02 16:34:5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提高黨員隊伍建設質量,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員教育管理是黨的建設基礎性經常性工作。黨組織應當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引導黨員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認真履行義務,正確行使權利,充分發(fā)揮先鋒模范作用。
第三條 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教育、管理、監(jiān)督、服務相結合,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tài)化制度化,不斷增強黨員教育管理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設政治合格、執(zhí)行紀律合格、品德合格、發(fā)揮作用合格的黨員隊伍。
第四條 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將嚴的要求落實到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黨員領導干部帶頭接受教育管理;
(二)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tǒng)領,突出黨性教育和政治理論教育,引導黨員遵守黨章黨規(guī)黨紀,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三)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注重黨員教育管理質量和實效,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fā),加強分類指導,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充分發(fā)揮黨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監(jiān)督黨員作用。
第二章 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第五條 把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全黨作為黨員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務,引導黨員充分認識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大意義,自覺學懂弄通做實。
第六條 組織黨員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要義、基本精神、實踐要求,掌握貫穿其中的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增強政治自覺、理論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中心內容的黨員教育教材體系。
教育引導黨員把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提高馬克思主義思想覺悟和理論水平。
第七條 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組織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采取集中輪訓、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理論宣講、組織生活、在線學習培訓等方式,形成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教育長效機制,推動黨員學深悟透、入腦入心。
第八條 弘揚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引導黨員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學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增強過硬本領,做好本職工作,自覺做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全面學、系統(tǒng)學、貫通學、深入學、跟進學,自覺用以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發(fā)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三章 黨員教育基本任務
第九條 加強政治理論教育,突出黨的創(chuàng)新理論學習,組織黨員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黨的基本知識,引導黨員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修養(yǎng),努力掌握并自覺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
第十條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嚴格黨內政治生活鍛煉,教育黨員旗幟鮮明講政治,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能力,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做到“四個服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條 強化黨章黨規(guī)黨紀教育,引導黨員牢記入黨誓詞,堅持合格黨員標準,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yǎng)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和家風。加強憲法法律法規(guī)教育,引導黨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條 加強黨的宗旨教育,引導黨員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提高群眾工作本領,密切聯(lián)系服務群眾。
第十三條 進行革命傳統(tǒng)教育,引導黨員學習黨史、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fā)展史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銘記黨的奮斗歷程,弘揚黨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傳承紅色基因,踐行共產黨人價值觀,激發(fā)愛國主義熱情。
第十四條 開展形勢政策教育,圍繞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重大決策、推進落實重大任務,宣講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解讀世情國情黨情,回應黨員關注的問題,引導黨員正確認識形勢,把思想和行動統(tǒng)一到黨中央要求上來。
第十五條 注重知識技能教育,根據黨員崗位職責要求和工作需要,組織引導黨員學習掌握業(yè)務知識、科技知識、實用技術等,幫助黨員提高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增強服務本領。
第四章 黨員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運用“三會一課”制度,對黨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管理。黨員應當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進行學習交流,匯報思想、工作等情況。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參加雙重組織生活。
黨支部應當每月開展1次主題黨日,貼近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開展志愿服務等。
黨員應當按期交納黨費。黨組織應當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一般以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xiàn)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
第十九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tài),黨組織負責人應當經常同黨員談心談話,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黨委或者基層黨委每年應當組織黨員集中輪訓,主要依托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基層黨校等進行。根據事業(yè)發(fā)展和黨的建設重點任務,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中心工作和黨員實際,確定培訓內容和方式。黨員每年集中學習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32學時。
第二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參加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引導黨員圍繞學習教育主題,深入學習黨的創(chuàng)新理論,查找解決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
省級黨委、行業(yè)系統(tǒng)黨組織可以根據黨員思想狀況和黨的建設需要,適時開展專題學習教育。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應當充分發(fā)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結合不同群體黨員實際,通過樹立、學習身邊的榜樣,設立黨員示范崗、黨員責任區(qū),開展設崗定責、承諾踐諾等,引導黨員做好本職工作,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創(chuàng)先爭優(yōu),在聯(lián)系服務群眾、完成重大任務中勇于擔當作為,做到平常時候看得出來、關鍵時刻站得出來、危急關頭豁得出來。
鼓勵和引導黨員參與志愿服務。黨員應當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堅持從嚴教育管理和熱情關心愛護相統(tǒng)一,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勵關懷幫扶黨員。
針對老黨員的身體、居住和家庭等實際情況,采取靈活方式,進行教育管理服務,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發(fā)揮力所能及的作用。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黨員,組織活動和開展學習教育不作硬性要求,黨組織通過送學上門、走訪慰問等方式,給予更多關心照顧。
第五章 黨籍和黨員組織關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基層黨委審批接收的預備黨員,自通過之日起,即取得黨籍。
對因私出國并在國外長期定居的黨員,出國學習研究超過5年仍未返回的黨員,一般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保留其組織關系的黨組織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
對與黨組織失去聯(lián)系6個月以上、通過各種方式查找仍然沒有取得聯(lián)系的黨員,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所在黨支部或者上級黨組織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停止黨籍2年后確實無法取得聯(lián)系的,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停止黨籍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程序恢復黨籍。對勸其退黨、勸而不退除名、自行脫黨除名、退黨除名、開除黨籍的,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第二十五條 黨員組織關系是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系。
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者其他特定組織。有固定工作單位并且單位已經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沒有固定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經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機構、園區(qū)、樓宇等黨組織。
黨員工作單位、經常居住地發(fā)生變動的,或者外出學習、工作、生活6個月以上并且地點相對固定的,應當轉移組織關系。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可以在全國范圍直接相互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系。黨組織接收黨員組織關系時,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適當方式查核黨員檔案。對組織關系轉出但尚未被接收的黨員,原所在黨組織仍然負有管理責任。黨組織不得無故拒轉拒接黨員組織關系。
第二十六條 對沒有人事檔案的黨員,應當由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或者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保存。
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黨員檔案電子化管理。
第六章 黨員監(jiān)督和組織處置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應當通過嚴格組織生活、聽取群眾意見、檢查黨員工作等多種方式,監(jiān)督黨員遵守黨章黨規(guī)黨紀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情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道德規(guī)范情況,參加組織生活情況,履行黨員義務、聯(lián)系服務群眾、發(fā)揮先鋒模范作用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發(fā)現(xiàn)黨員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風和紀律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以及群眾對其有不良反映的,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二十九條 對黨員不按照規(guī)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流動到外地工作生活不與黨組織主動保持聯(lián)系的,以及存在其他與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黨組織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進提高。
第三十條 對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但本人能夠正確認識錯誤、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決心改正的黨員,黨組織應當作出限期改正處置,限期改正時間不超過1年。對給予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應當采取幫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 黨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給予除名處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已經喪失黨員條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蛻化提出退黨,經教育后仍然堅持退黨的,予以除名;
(四)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滿后仍無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
第七章 流動黨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基層黨組織應當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對外出6個月以上并且沒有轉移組織關系的流動黨員,應當保持經常聯(lián)系,跟進做好教育培訓、管理服務等工作。在流動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流出地黨組織可以依托園區(qū)、商會、行業(yè)協(xié)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組織。
流入地黨組織應當協(xié)助做好流動黨員日常管理。按照組織關系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的方式,組織流動黨員就近就便參加組織生活。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園區(qū)等黨群服務中心應當向流動黨員開放。流動黨員可以在流入地黨組織或者流動黨員黨組織參加民主評議。
對具備轉移組織關系條件的流動黨員,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應當銜接做好轉接工作。
第三十三條 農村黨支部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同流動黨員保持聯(lián)系。鄉(xiāng)鎮(zhèn)黨委應當掌握流動黨員基本情況,指導督促黨支部加強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動黨員集中返鄉(xiāng)等時機,組織其參加組織生活或者教育培訓。對政治素質較好、有致富帶富能力的流動黨員,應當及時納入村后備力量培養(yǎng)。
城市社區(qū)黨組織對異地居住的流動黨員,引導其向居住地黨組織報到,自覺參加居住地黨組織的活動,接受黨組織管理。對在異地定居的黨員,引導和幫助其及時轉移組織關系。
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才黨員黨組織,理順流動人才黨員組織關系,加強和改進流動人才黨員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條 高校黨組織對組織關系保留在學校的高校畢業(yè)生流動黨員,應當繼續(xù)履行管理職責。黨員組織關系保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對符合轉出組織關系條件的及時轉出。
對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由原就讀高?;蛘吖ぷ鲉挝稽h組織保留其組織關系,每半年至少與其聯(lián)系1次。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返回后按照規(guī)定恢復組織生活。
第八章 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條 適應時代發(fā)展要求,充分運用互聯(lián)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改進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推進基層黨建傳統(tǒng)優(yōu)勢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不斷提高黨員教育管理現(xiàn)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 統(tǒng)籌規(guī)劃、整合資源,健全黨員信息庫,加強全國黨員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推動黨員干部現(xiàn)代遠程教育和黨員電化教育創(chuàng)新發(fā)展,推進黨員教育管理網站、移動客戶端等平臺一體化建設,建立黨性教育基地網上平臺,打造黨務、政務、服務有機融合的網絡陣地。
第三十七條 堅持網上和網下相結合,依托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平臺,開展黨員信息管理、黨組織活動指導管理、流動黨員管理服務、發(fā)展黨員管理和黨費管理等業(yè)務應用,為黨員提供在線學習培訓、轉接組織關系、參與黨內事務和關懷幫扶等服務。
注重利用信息數據,對黨員隊伍狀況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進行實時分析研判,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不斷改進工作。
第三十八條 黨員應當主動學網用網,依托各類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平臺,積極參加在線學習培訓,認真參加黨組織的活動,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通過網絡向群眾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聽取群眾意見,聯(lián)系服務群眾。
黨組織應當教育引導黨員嚴格規(guī)范網絡行為,敢于同網上錯誤言論作斗爭,不得制作、發(fā)布、傳播違反黨的紀律規(guī)定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信息內容。
第九章 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條 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機關、中央宣傳部、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教育部黨組、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等參加,建立全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xié)調小組,負責全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規(guī)劃部署、組織協(xié)調和檢查指導,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組織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應當建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構。建立健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構運行機制,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
中央組織部主要負責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統(tǒng)籌協(xié)調,抓好黨員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的組織安排,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機關主要負責黨員紀律作風教育,指導開展黨員監(jiān)督,查處黨員違犯黨的紀律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
中央宣傳部主要負責黨員政治理論教育、形勢政策教育,指導協(xié)調編寫黨員教育教材,組織黨員先進典型的學習宣傳。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主要負責黨員領導干部培訓,指導地方黨校(行政學院)將黨員教育培訓列入教學計劃,保證課時和教學質量。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主要負責指導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黨組主要負責宏觀指導高等學校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主要負責所監(jiān)管企業(y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黨委宣傳部、黨校(行政學院)、機關工委、教育工委、國資委黨委等,分別按照職能職責,承擔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任務。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部門單位黨組(黨委)領導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關于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分析黨員隊伍狀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層黨委履行抓黨員教育管理的基本職責,推動落實上級黨組織工作安排,組織做好黨員集中培訓、組織關系管理、表彰激勵、關懷幫扶、組織處置、紀律處分等工作,指導所轄黨支部做好黨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黨支部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工作職責。黨小組應當落實黨支部關于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務。
第四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國有企業(yè)、高等學校等基層黨委,按照規(guī)定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組織員,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進行業(yè)務指導和管理,承擔指導督促發(fā)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
實行黨員教育講師聘任制,縣級以上黨委從優(yōu)秀黨校教師、基層黨組織書記、先進模范人物、黨務工作者、專家學者、實用技術人才、離退休干部等人員中選聘黨員教育講師。
加強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和基層黨校建設??h級黨校(行政學校)應當將黨員集中培訓作為重要任務。有計劃地組織安排黨員教育講師到基層授課。注重發(fā)揮黨群服務中心、黨員干部教育培訓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的作用。
加強全國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建設規(guī)劃,組織編寫全國黨員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區(qū)各部門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開發(fā)各具特色、務實管用的黨員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條 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結合實際按照黨員數量劃撥,重點保障農村、社區(qū)、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公共就業(yè)和人才服務機構等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員教育管理,形成穩(wěn)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黨委留存的黨費主要用于教育培訓黨員、支持基層黨組織開展組織生活。加強對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經費支持。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各黨組應當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鶎狱h委每年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作為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中,對黨組織負責人抓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作出評價。上級黨組織在開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應當考核檢查下級黨組織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
對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職失責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問責追責。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規(guī)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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